中共暨南大学学校机关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党委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暨南大学章程》《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暨党发〔2019〕42号)和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在机关的贯彻落实,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机关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召开机关党委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至纪委委员、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参加。
第四条 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书记无法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每次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并及时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或纪要,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确因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中央、统战部、广东省委和学校党委等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方法和措施;
(二)机关党建工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等;
(三)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换届、管理、考核等;
(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高知识群体入党等;
(五)党内评优、表彰等工作。研究讨论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意见;
(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乡村振兴工作;
(七)需要提交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表决。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先由主持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相关人员补充说明。会议要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充分展开讨论,发表意见,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十条 会议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再研究决定。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议题涉及到参会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制度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将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